中国科协项目:2019年“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资助项目的通知发表时间:2019-04-26 12:48
为了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协同创新,推动青年科学家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人才交流和优秀科研成果落地,中国科协将于2019年7月至9月举行“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为了持续有效推动学术活动月开展,创建优秀交流活动品牌,国际联络部将择优资助部分活动,现启动申报有关工作。 请符合资格的单位认真阅读《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并填写《资助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盖章后,于5月13日前提交至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并将电子文件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 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专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面向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国科协规划纲要》和《中国科协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国科协组织开展“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项目(以下简称“活动月”项目)。为了保证项目科学规范、高品质、可持续开展,依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活动月”项目是中国科协资助专项。通过资助全国学会等单位每年7月-9月开展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海峡两岸暨港澳科技工作者的智力优势,围绕海峡两岸暨港澳共同关心的科技创新领域,特别是前沿热点问题建立青年交流长期机制,搭建平台服务青年科技人才培养。 第三条 项目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分工包括: (一)制定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三)确定资助项目。 (四)指导、监督项目执行。 (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和工作分工包括: (一)协助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二)组织专家监督、现场评估。 (三)协助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报告。 第五条 受资助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分工包括: (一)填写项目申报书。 (二)组织项目实施。 (三)接受专家监督检查、现场评估、绩效考评、财务审计等。 (四)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材料。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根据科协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项目主题,编制项目内容,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项目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地方科协所属单位机构及有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要与港澳台地区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科技交流基础,具有学科优势和区位优势。 (三)申报单位应有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项目应为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的学术会议、论坛等形式的交流活动。 (五)申报项目应在当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在中国内地举行。 (六)申报项目参会代表应以来自科研、教学或生产的第一线,年龄以45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为主,港澳台地区代表参会比例不能低于总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将从中国科协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选出优秀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预算经中国科协严格核定为准,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结果经公示后,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发出资助通知,并于公示期满后20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在组织实施阶段,严格遵照以下要求: (一)应在活动举办场所及资料显要位置出现“XXXX年中国科协海峡两岸暨港澳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字样。 (二)要面向海峡两岸暨港澳的青年科学家进行论文征集,并编辑论文集。 (三)活动鼓励形成项目合作意向,或建立长效的交流机制。 (四)按照中国科协提供的模板,填写港澳台参会人员数据库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经费决算、代表名录、会议手册、论文集、签署的合作意向或交流机制文本及相关活动照片、视频影像、宣传成果材料等。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后,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得中止或延期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年度国家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分两次拨付的形式。签订任务书后拨付经费总额的80%,项目按要求完成验收工作后按照决算拨付余款。如发生经费结余情况,须书面报告有关原因,接受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主报告人的演讲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港澳台代表食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三)港澳台代表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组织相关费用:场地、会场设备租赁及资料费等。 旅游景点门票、国际差旅费、内地代表的食宿费等一律不得列入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参照财政部颁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如项目中止,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其余下拨经费应及时退还。 第四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开展的各项项目评估数据采集工作,包括:项目规模是否达标(包括港澳台代表人数)、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以及参会代表满意度调查等。 第二十条 项目接受中国科协组织的相关验收,优秀的项目将在下一年度申请中优先考虑资助。验收不合格或在评估过程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未来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 |